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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学会土地闲置费与土地滞纳金的税务处理
北京西城税务 9267 2018-05-04
土地闲置费、土地滞纳金如何税前扣除?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税务稽查案例来学习土地闲置费与土地滞纳金的税务处理。
W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1年9月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业务,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2017年10月,当地国地税成立联合检查组对该公司2014——2016年度实施了税务检查。
该公司开发的楼盘项目于2015年12月达到完工交付条件,2016年11月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国地税联合检查组在对开发成本—土地成本中核查时发现,该公司2014年土地成本支出中列支了土地闲置费3000万元,土地滞纳金360万元,这是什么原因呢?
原来,该房地产公司通过2013年10月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楼盘项目开发。后因自身原因,一方面未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造成延迟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另一方面工程未按照规定时间开工建设,直到2014年才开工建设,因此,被当地国家相关部门因闲置土地逾期开发征收缴纳土地闲置费3000万元及征收土地延迟缴纳滞纳金360万元。该公司将上述两笔支出计入土地成本支出并进行了后续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该房地产公司缴纳的土地闲置费3000万元、土地滞纳金360万元不得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因此,该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3000万元可做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滞纳金中只有税收滞纳金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公司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该公司支付的土地滞纳金360万元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滞纳金不含在开发成本的计税范围之内,因此不能在开发成本中扣除,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做扣除。
因此,该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可以做为成本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土地滞纳金不应在开发成本中扣除,应在发生的当年做为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最终,当地国地税联合检查组对上述问题分别按规定做出相应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