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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相关问题解答
北京西城税务 10311 2018-05-04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根据公告,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今天小编整理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相关问题解答,一起来看下吧。
1.如何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以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合计适用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合计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需要说明的是,一是“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二是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三是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1)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①2018年5月1日以前(不含本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即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超标登记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②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纳税人,如果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足12个月,其预估年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累计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实际经营的月份*12 ;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纳税人,如果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足4个季度,其预估年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累计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实际经营的季度数*4。
(2)补充说明:
①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500万元的标准超标登记或自愿登记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②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营改增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开计算,均未超过登记标准,纳税人出于自愿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③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等政策规定必须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由纳税人自主选择。如果纳税人转登记前的增值税税负低于3%,为了保证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建议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纳税人的下游企业要求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建议谨慎选择转登记,因为转登记后依法只能按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日是指一般纳税人办结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手续的当天。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可办理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手续。
转登记手续由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起,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是否一致,一致的当即完成转登记;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通过开票软件的“征收率发票开具”模块,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转登记纳税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税控开票软件自动校验联网状态,税务机关不需要修改纳税人的离线时长。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谓“下期”、“当期”,指的都是税款所属期。
(1)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月纳税。转登记日的当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
(2)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季纳税。转登记日的当月,仍应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转登日的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比如,转登记日的所属月份为7月份,纳税人在7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8月起,改为简易计税,按季缴纳,8-9月份实现的税款,在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3)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季纳税。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起改为简易计税。
(4)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月纳税。在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的首月起改为按月简易计税。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留存备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余额不得用来抵减转登记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应纳税额。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1)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勾选确认、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事宜。
(2)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待取得后,在认证期限内(360天),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勾选确认或者稽核比对事宜。办理勾选确认时,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局版)(http://88.12.26.102:6666/),登录时使用电子底账用户名和密码。
(1)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统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申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2)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1)发票开具
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纳税申报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不是要求纳税人重新核算最后一期的涉税数据并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纳税人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对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后,和原来的申报结果相比,可能会产生少缴税款,也可能会产生多缴税款,都不需要重新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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